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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讨欠款被判刑


时间:2007-3-13 22:18:06 |   浏览:
 

    为了讨回某洗浴中心老板拖欠自己的数万元债务,金某纠集众人将洗浴中心老板夫妇2人非法拘禁起来。近日,西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金某和范某有期徒刑各10个月。
  
    去年3月22日深夜,29岁的金某为了向西城区一洗浴中心老板丁某索债,特意纠集了范某等数人在洗浴中心门口强行将丁某等3人带走并分别扣押在3部汽车内,强迫丁某在一张4.4万元的欠条上按下手印,又将丁某妻子的POLO轿车等财物强行扣押后才将3人放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金某为了讨回债务,以暴力手段将丁某强制扣押在汽车内,限制丁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上述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金某出于实现合法债权权利的目的,但其行为是严重危害了社会正常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是一种以非法手段实现合法利益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通过双方协商、第三人调解,乃至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靠非法手段不仅可能达不到预想的目的,还很可能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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