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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钱意外身亡债主要“父债子还”
时间:2007-3-13 22:14:43 | 浏览:
2003年12月15日,石某借给好友刘某现金2000元,刘某写了书面欠据,保证于2004年12月20日前还清。但是后来,刘某在外地办事时因煤气中毒意外身亡。之后,石某找到刘的两个儿子刘大和刘二讨债,遭拒后石某将刘家两兄弟告上法庭。近日,顺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这是一起常见的民事纠纷,涉及我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关于被继承人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的两个儿子是否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若他们继承了,就应该承担其父亲的债务。
具体来说,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其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券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券。
因此,由于本案刘某的两个儿子属于法定继承,若他们继承了其父的财产,也应当一并继承其父的债务,并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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