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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能向男方要婚前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时间:2007-3-13 22:05:10 |   浏览:
 

    案例  王某和本镇临村的李某在恋爱期间生一女孩。由于男方家重男轻女,李某不管王某母女的生活,在1999年6月要求解除婚约。王某要求男方支付女孩的抚养费,李某则以两人尚未登记结婚为由拒绝了。


    李某完全应该支付女孩的抚养费。 


    我国法律规定:尚未结婚所生的子女享有与结婚后所生子女相同的权利,而且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李某虽然没有和王某结婚,但作为女孩的亲生父亲的这种关系是不可能改变的,李某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未结婚所生的子女享有与结婚后所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其亲生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手续,所以通常无法报上户口,因而在入学等诸多问题上还是会遇到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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