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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请办理公证 l、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当事人。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公证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但申请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法人申请公证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与被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中办公证,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居住在上述地区的中国公民申办出生、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职称等不涉及变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民事公证事项,可以不采用公证形式的委托书。
2、申请表的填写。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后,应填写由公证处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申请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l)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时,应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用途。如在国外使用,还应注明使用地,是否要译文,是否办领事认证。(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也需要说明的问题。(5)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3、材料的提供。申请人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时,应向公证处提供相关的材料。一般包括:(l)身份证明(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证)。(2)代理人代办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其它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要公证的文书(合同、协议、证书、文件等)。(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学历证明等)
4、交纳公证费。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应按标准收取公证费。申请人交纳公证费用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决定减、免。
5、协助调查。公证处办理公证中,需要申请人提供证人,提出新的证明材料时,申请人应积极协助公证进行调查和补充新的材料。
6、领取公证书。公证书制作完毕后,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由公证处寄送。领取人应在公证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
7、申请人对起草、修改需要公证的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请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
8、申请人要求证明的文件、证书需要附外文的,由申请人提供有翻译资格的机构翻译的外文。
二、证后服务 证后服务包括:(l)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业务结束后,对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应申请人要求进行调解。(2)受理公证事项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撤销公证的申请,并作出撤销或不撤销的决定;(3)告知申请人向公证处的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的程序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滁州市公证处特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一、 承诺范围 凡涉及《公证暂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的公证事项均实行承诺。
二、 承诺的内容 1、文明服务。做到回答咨询耐心,办理公证细心、接待当事人热心,为当事人解决疑难尽心。 2、提高效率。办理公证事项中要认真负责,不拖不推,不准刁难,讲求工作效率,提高公证质量。 3、严格办证程序,维护法律尊严。出具的公证书要真实、合法,避免出现错证,坚决杜绝假证。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三、 承诺标准 1、礼貌接待当事人,文明服务。接待当事人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有问必答,有难必帮,决不推诿。 2、缩短办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1)一般公证事项,当事人按规定对申办的公证事项举证材料齐全,经审查真实、合法,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出证。特殊需要,当日出证。 (2)现场监督出证,要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五日内出具公证书。 (3)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对下列公证服务免收或减收公证费。 (1)解答公证法律咨询。 (2)当事人申办的公证法律文书需要修改的。对“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及停产、特困企业。 4、从严把关,依法出证。公证人员办理公证要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要依法出证,逐级把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真实、合法、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5、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准接受当事人的礼金、吃请等,不搞以权谋私,以证谋私。
四、 违反承诺的处罚 1、公证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因服务态度不好或违纪而引起当事人不满或投诉的,经查实后,对承办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行错证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证、假证的公证人员,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戒或处罚外,对所收取的公证费作如下处理: (1)因公证员的过错造成错证的,所收公证费全部返还当事人。 (2)因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错证的,所收公证费不予返还。 (3) 因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造成错误的,所收公证费酌情返。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市公证处还设置了举报、投诉电话。 以上是我们的社会服务承诺,诚恳希望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和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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