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区矫正?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开展社区矫正有什么实际意义?
(1)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需求; (2)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执行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事、编制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各机关的职能作用如下: 1、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2、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3、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5、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 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有四个方面: 一是矫正环境不同。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 二是管理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管理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管理主体是基层司法所。 三是矫正对象不同。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是矫正方式不同。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采取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哪些义务?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其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略有不同。如: 根据《刑法》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精神,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考察(监督)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监督)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精神,在执行期间,除了应当遵守以上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所有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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