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对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党和国家历来倡导的国家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惩罚、监督、教育改造罪犯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新实践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刑法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它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保证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办发〔2007〕18号),以及今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来安”、“平安来安”、“法治来安”做出积极贡献。 (二)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安徽省首批试点县(区)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杜绝对刑罚执行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通过一系列矫正工作的开展,使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怀与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顺利完成刑罚走上新生之路。
二、 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按照“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质量、务求实效”的总体思路,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阶段(2007年11月中旬)。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2、启动 阶段(2007年11月下旬)。建立来安县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作机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接受衔接工作。
3、实施阶段(2007年11月以后)。乡镇、村(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形成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织网络,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二)工作要求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编办、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各乡镇、村(社区)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乡镇、村(社区)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3、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讨论研究,加强对工作的综合协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同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稳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求是加强基层司法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切实从人员、经费、装备配备等方面为司法所履新职责创造条件,特别是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