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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县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县委、县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协调组织,其基本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分类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条 依法治县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监督指导的领导体制。
乡镇设立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设立的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第四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相关的法治建设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负责依法治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全县范围内各项法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决定,领导全县法治建设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依法治县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
(三)研究决定依法治县有关重大问题,审查批准并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性的依法治县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活动。
(四)监督、检查依法治县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具体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依法治县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验收的领导工作,研究确定先进表彰名单。
(六)协调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七)领导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依法治理以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它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在县委的领导下,对全县的法治工作负责全面领导,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主持审定依法治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名义下发的文件。
(二)主持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依法治县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了解掌握依法治县工作动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掌握督办工作落实情况。
(四)经常检查、调研、指导各乡镇、县直部门的法治工作,组织领导依法治县以及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工作。
(五)带头学法用法,促进依法执政,抓好行政、司法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按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
第七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职能。
第八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依法治县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负责拟定和实施依法治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各种会议,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名义下发的文件。
(三)汇总、掌握依法治县重要工作信息,向县委和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负责依法治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组织对依法治县工作的督查,协调组织开展全县法治建设重大活动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接受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落实其下达的工作任务,报告本县依法治县工作情况。
(六)组织开展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拟表彰先进的名单。
(七)指导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编印法制宣传资料、承办《来安司法局网》和相关网站法制宣传的任务。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有关工作标准和工作制度,抓好示范点工作,加强培训,搞好联络。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负责全面了解掌握和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县依法治县工作。
(二)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安排办公室人员的调配和工作分工,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内外协调。
(三)主持起草依法治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会议文件及相关规章制度,审定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依法治县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协调乡镇、县直各部门开展法治工作,组织办公室成员落实日常工作目标任务。
(五)负责召集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依法治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依法治县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信息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依法治县有关的督办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主任的分工履行有关职责。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十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遵循以下规则:
(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全体成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各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审议阶段性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等重要指导性文件;分析研究法治建设形势,决策部署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主任会议议事制,研究决定办公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任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公室主任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依法治县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举行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传达贯彻县委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四)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规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各乡镇、单位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如下事项:
(一)工作规划、计划、总结以及专项活动情况;
(二)工作进展情况,倾向性问题;
(三)重要典型;
(四)依法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如下事项:
(一)工作规划、计划、总结以及动态信息和重要典型;
(二)依法治理专项工作情况;
(三)涉及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办。主要督办以下事项:
(一)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县委领导有关批示的贯彻落实;
(四)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各项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五)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关建议、提案的办理;
(六)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县直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明确经办人员,及时报告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通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