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信息系统)和全县法律援助机构。
五、管理全县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全县律师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六、承指导全县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和开展对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
七、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及司法装备建设。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